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申请人居住在配偶名下自有住所、配偶租赁住所的,与该配偶的婚姻关系变动情况需如实分段填写,当天离婚、当天复婚的,也需要按两段婚姻关系填写,要在申报阶段上传相应婚姻关系凭证照片。
如:小王准备以原配偶小张名下住所(房产证号为A)进行积分,两人2000年1月1日结婚,2005年8月10日离婚、20日复婚,至今未再离婚。则小王在进行积分落户填报时,应分两段填写(假设该自有住所自2000年1月起一直在小张名下且未发生过信息变更):
配偶信息1:婚姻存续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8月10日,填写房产证号A及该阶段居住起止年月,上传登记日期为2005年8月10日的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
配偶信息2:婚姻存续时间为2005年8月20日至今,填写房产证号A及该阶段居住年月,上传登记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的结婚证。
小王填报配偶信息时,不可将婚姻存续时间填报为2000年1月1日至今,同时仅上传未加盖失效章的登记日期为2000年1月1日的结婚证。
需特别注意:
在上一年度填报的配偶信息为X年X月X日至今且审核有效,如未离婚,本年度填报至今后无需上传凭证材料;如已离婚,本年度填报婚姻截止日期需上传相关凭证。
本年度填报的婚姻关系,因与上一年度积分落户申报中审核有效的婚姻关系不一致导致无法提交的,需对上一年度婚姻关系进行修改,请在申报阶段内尽早与申报所在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联系。
本年度已审核有效的配偶信息,申请人无法自行删除或修改。
1.申报阶段内,如需删除或修改,联系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可申请将该配偶关系审核结果重置为无效,自行删除后可重新填报。
2.部门审核结果汇总阶段、审核结果查询阶段内,联系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只可申请将该配偶关系及对应的配偶名下自有住所或配偶租赁住所的审核结果重置为无效,该配偶关系所对应的配偶名下自有住所或配偶租赁住所不能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