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出台目的
对招用对口地区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促进脱贫人口在京稳定就业。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对口地区是指与本市建立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对口协作关系的对口地区。脱贫人口是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登记备案人员。
四、主要内容及创新特点
1.申请条件是什么?
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二是申请前,企业未通过该脱贫人口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申请时,企业未与该脱贫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已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36个月且未退缴。三是企业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2.补贴标准是什么?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3.资金来源是什么?
脱贫人口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4.其他说明
企业通过该脱贫人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任何企业不得再以该脱贫人口享受本政策。
五、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使用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zsjrwl.com)向注册或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到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部门提交申请。
六、执行标准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有效期截至2026年3月31日。
七、工作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经办审批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八、关键词解释
脱贫人口是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登记备案人员。